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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来源:郭志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7
浏览量:379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当事人A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B公司一笔总金额合计2300万元的货款,经多方筹措仍无力偿还,后 A公司提出把其拥有对C公司的1800万债权转让给B公司以抵扣所欠货款。B公司与C公司也非常熟悉,对于C公司所欠A公司的该债务也比较清楚,故此,B公司在无奈之下也接受了该解决方案,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但事后未将该事宜通知C公司。但当B公司拿着该份债权转让合同找到C公司要求支付时,C公司以转让行为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行为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在此过程中A公司已事实破产,B公司此时非常紧张,提起诉讼。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款的意思是债权转让行为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不对债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至于债权转让协议本身,只要其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或强制性法律规定,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其自然有效。

本案中,B公司提起了诉讼,即使没有再进行通知,那么C公司收到开庭通知时即可视为债权转让行为通知了债务人C公司因为B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就等于通知了C公司该债权的转让事宜,于是自此时起债权转让行为就对债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债务人此后就必须也只能向受让人偿还履行付款义务。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中,这种观点也得到了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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