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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通过债权转让减少损失的案例
来源:郭志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7
浏览量:502

担保人通过债权转让减少损失的案例

我当事人为一家从事化工品贸易的大型实业公司A2014年初我当事人为一家合作伙伴企业B向其贷款银行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该合作伙伴的实际控制人C(借款合同中和我当事人一起作为保证人)也用其价值1200万元人民币的一套别墅提供抵押担保。后因该合作伙伴企业B资金出现问题,在偿付了200余万元后无力继续偿还剩余的800余万元本息,被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合作伙伴实际控制人C的别墅以及我当事人A的土地厂房。

我们在接到该案后,考虑到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很多企业往往同时在两家以上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以方便资金腾挪还贷,故,特意核查,果然发现其实际控制人C名下别墅已被三四家法院查封,此时如果由我当事人A直接作为保证人偿还该800余万元贷款,银行债权得到实现,则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自然也将灭失,银行会对C名下的别墅进行解押。一旦抵押权灭失,该别墅被解押,则我当事人A连带偿还的该800余万元将面临绝大部分无法追偿的问题。

故此,我们建议当事人能说服一个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人出面出资受让银行的该笔债权,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也就是说受让人取得债权的同时也取得了债权的从权利即本案中对别墅的抵押权。同时受让人免除我当事人A的担保责任。

当事人接受该方案,由第三人D出资800余万元给银行,银行将该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D,撤销对我当事人A的诉讼,鉴于银行已经进行了诉讼,故此借助银行的该诉讼,取得对贷款人B及其他担保人的民事判决,此后在执行阶段依据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协议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D。鉴于抵押权的优先权,我当事人A顺利通过债权受让人D实现了受让债权,没有产生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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